新《證券法》已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券活動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并顯著提高違法成本。投資者應當知法守法,遠離非法證券活動,避免上當受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新《證券法》明令禁止非法證券活動。修訂后的《證券法》對非法證券活動有明確界定,主要包括:
1、嚴禁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所謂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嚴禁非法證券交易。按照《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交易的場所也有嚴格要求。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3、嚴禁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證券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證券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4、嚴禁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開設證券交易場所,須由國務院決定,決策層次極高,是十分嚴肅的。《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并且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轉讓提供場所和設施,具體管理辦法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法》同時還明確,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5、嚴禁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新《證券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交易實名制,規定“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和此前相比,對于出借賬戶活動的違規及處罰認定范圍,由單位擴大至個人,這是需要投資者特別注意的。在民間,借用或出借親戚、朋友賬戶打新或炒股的情況比較普遍,在新《證券法》實施后,這類行為涉嫌違法,可能會面臨高達50萬元的罰款。
6、嚴禁非法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也是特許經營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新《證券法》還特別明確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三)買賣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證券;(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一些非法境外證券活動也趁機“拉虎皮作大旗”。對此,新《證券法》嚴令禁止,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推銷所謂原始股,號稱可以境外上市,或進行境外指數、期貨交易、提供滬深股票“T+0”交易等等,都屬于違法行為,投資者千萬不能參與。
為打擊防范非法證券活動,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修訂后《證券法》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除責令改正或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處以罰款。罰款最高可達違法所得的十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多的,最高可以處以1000萬元罰款。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也就是說,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學法、知法、守法,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